二手房交易常识-出售方
(普通住宅)出售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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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 |
个人所得税 |
个人所得税
缴纳方式1:利润的20%
市地税局出台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细则规定,如果纳税人能提供房屋原值等凭证,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%,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。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,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。
注:利润=本次出售的核定价-【当初购入的合同价格+购入所缴纳的契税+本次出售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+装修费用(≤购入的房屋合同价的10%)】+购房按揭贷款利息
缴纳方式2:全额(税务核定价格-本次交易增值税)x1%,即1个点
购买未满5年(含5年)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1%或差价的20%
缴纳方式3:免征
产证满5年并且是家庭在沪唯一住房,则免征个人所得税
注:免征条件“满五唯一” 满五以产证上的日期为准
增值税
上海市的任何动迁房一手出售都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
增值税计算公式为:增值税=含税销售额÷(1+征收率)×征收率
举例来说,房子的交易价格为300万元,征收率为5%,300万元为含税价,需要剔除税收部分后再乘以征收率,即增值税=300万元÷(1+5%)×5%=14.29万元
增值税的税基是流转额,一般是应税销售额,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所得额,一般是应税所得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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